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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乌兰察布职业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9-16点击量:

乌职院党发(201822

关于印发《乌兰察布职业学院教职工

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系(部)、处(室、所):

现将《乌兰察布职业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通知本部门教职工,办理、持有护照及有因私出国(境)需要的,请按照该实施办法执行。

附件:

1. 乌兰察布职业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 处级领导干部个人不持有因私出国(境)证照承诺书

3. 乌兰察布职业学院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中共乌兰察布职业学院委员会

201858

附件1

乌兰察布职业学院教职工

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与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组通字〔201474)、乌兰察布市委组织部印发的《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乌组通字〔201531)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管理工作,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除我院在自治区党委管理干部外的离退休人员和在职人员,所办理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均交由组织统战部统一集中管理。

第二条 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因私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其他往来台湾有效旅行证件等。

新增证件或新录用调入的工作人员,自领取之日或录用调入7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证照交于组织统战部,由组织统战部负责向当地公安机关管理部门提供登记备案人员信息。过期证件也需要到组织统战部登记。

未办理过因私出国(境)证件或因私出国(境)证件已过期需重新办理的,应先填写《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经组织统战部签署意见后,按有关规定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证件。

第三条 教职工申请因私出国(境),必须坚持先审批、后办理的原则。退(离)休领导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可酌情审批,在外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在职教职工申请因私(境)假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外假期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第四条 教职工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审批。

1.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5年的;

2.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3.因涉嫌违纪违法已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

4.国家法律法规不准出国(境)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在职处级领导干部出国(境)旅游,从严掌握,一般不予批准,除以下特殊情况,一般不得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或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

1.本人的直系亲属病重或去世需探望或处理后事的;

2.本人是港、澳、台、侨胞或党外干部需探亲的;

3.高级专家需要私人身份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

4.本人配偶在我驻外机构工作需探亲的,直系亲属在国(境)外工作、学习、生活需探亲的;

5.因病确需到国(境)外治病的(需提供主治医师的诊断证明);

6.其他特殊情况。

第六条 因私出国(境)前,应提前填写《乌兰察布职业学院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并提供与出国()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按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办理审批手续。

1.自治区党委管理的在职领导干部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或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审核,报自治区党委审批后,方可办理

2.退(离)休院领导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或领取因私出国(境)证,由乌兰察布市委审批。

3.学院党委管理的在职处级领导干部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或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学院党委审批。

4.已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原处级干部,3年内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或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学院党委审批;3年后由分管领导审批。

5.科级及其它非领导职务的教职员工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或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分管领导审批。

6.办理退(离)休手续的教职工,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或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分管人事工作的院领导审批。

第七条 因私出国(境)的工作人员必须在归国(境)后7日内(以国家边检部门加盖的入境章时间起算)将证件送交组织统战部。

无特殊情况,限期内未及时上缴因私出国(境)证件的,院党委组织统战部要于逾期5日内通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注销因私出国(境)证件,并对相关人员通报批评,5年内不得审批因私出国(境)申请。

第八条 因私出国(境)证件遗失、被盗或其它原因无法交回的,由其本人前往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证件作废,并将公安机关出入境部门出具的证件作废回执或证明送交组织统战部统一管理。

第九条 我院教职工不按规定履行出国(境)审批手续和证件报告登记制度、弄虚作假办理出国(境)证件、擅自滞留国(境)外的、不按规定上交出国(境)证件的,要依照党纪政纪严肃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配偶出国定居或办理了外国长期居留证、前往港澳通行证、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领导干部本人要向院党委报告,并在组织统战部备案。

第十一条 此办法由学院党委组织统战部负责解释。

附件2

处级领导干部个人不持有因私出国(境)证照承诺书

本人共办理因私出国(境)证照 本,分别是:

普通护照 本,往来港澳通行证 本,往来台湾通行证 本。

以上证照已按规定全部送交学院党委组织统战部统一保管。今后如因私出国(境)将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回国(境)后将有关证照按规定时限送交学院党委组织统战部集中保管。

违反以上承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本人承担。

 

承诺人签字:

注:该承诺书一式三份,组织统战部、所在部门党组织和承诺人各持一份。

附件3

乌兰察布职业学院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政治面貌

职务/职称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所在部门

本人以外

的联系人

姓名: 工作单位(部门):

职务/职称: 联系电话:

前往国家(地 区)

详细地址联系电话(若涉及境外机构,请注明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

出国(境)事由

费用及来源

探亲:境外联系人姓名: ,与出国(境)人关系: ,在国(境)外身份: ,以及居留期限和费用等: 旅游:组团机构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其它:事由: 机构名称或个人姓名: 联系方式:

出国(境)日

拟回国

日期

所在部门

负责人签字: (盖章):

组织人事部门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纪委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分管院领导

意见

签字:

院党委主要

负责人意见

签字:

注: 本表签批后复印四份,本人、所在部门、组织统战部(原件)、人事处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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