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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职业学院党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有关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0-09-16点击量:

乌兰察布职业学院党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

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

和诫勉的有关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中组字〔201512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内组通字〔201541号)和中央、自治区党委其他相关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领导干部,是指学院党委管理的现任处级干部。

第三条 在学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院党委组织部具体负责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二章

第五条 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民主生活会、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等工作中,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   

第六条 提醒对象由学院党委组织部综合各方面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学院党委批准后确定。   

第七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确定适当谈话人。   

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提醒的,学院党委组织部应当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   

第三章

第八条 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学院党委同意进行调查核实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了解。   

第九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由学院党委组织部综合各方面的意见提出工作建议,报学院党委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内,要实事求是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的,可以再次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院党委同意,可以委托函询对象所在党总支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督促,也可以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了解:   

(一)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的;   

(二)两次函询后仍未说明清楚的;   

(三)从回复材料中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   

第十二条 经函询或者调查了解,函询对象确实存在问题的,经学院党委研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组织部对领导干部回复函询材料要认真审核,建立函询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材料进行留存。

第四章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存在下列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于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够严格的;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够严格,个人决定应由集体决策事项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三)执行干部选拔任用规定不严格、不规范,选任用人存在问题的;   

(四)依法治校观念和规矩意识淡薄,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或者妨碍他人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   

(五)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自治区党委28项具体规定、乌兰察布市委配套规定和学院相关制度规定的;   

(六)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师生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   

(八)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不严格的;   

(九)纪律松弛、监管不力,对所在部门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   

(十)在工作督查、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

(十一)从事有悖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等活动的;   

(十二)其他需要进行诫勉的情形。

第十五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由学院党委组织部综合各方面意见提出工作建议,报学院党委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可以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七条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诫勉的,按照学院党委安排,根据诫勉对象的职务层次和具体岗位确定适当谈话人。

(一)对各系部、处室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诫勉,一般应由学院党委书记作为谈话人,也可以由学院党委书记指派学院领导或学院党委组织部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二)对各系部、处室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或其他人员进行谈话诫勉,根据具体情况一般由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人或委托本单位党总支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第十八条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诫勉的,谈话人应当实事求是地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并明确其提交书面检查的时间。谈话诫勉的记录要载明诫勉对象基本情况,谈话人、记录人情况,谈话诫勉日期、地点,诫勉事由,谈话具体内容,制定诫勉书的日期等。   

第十九条 采用书面方式进行诫勉的,应当向诫勉对象发送诫勉书,同时,将诫勉事项告知诫勉对象所在单位党总支主要负责人。诫勉书须载明诫勉对象基本情况,诫勉事由,对诫勉对象提出的针对性要求,要求诫勉对象提交书面检查的时间,落款等。   

第二十条 受到诫勉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得参评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领导干部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二十一条 诫勉六个月后,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经学院党委研究,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委组织部要建立诫勉档案管理制度,将有关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领导干部接受提醒、函询和诫勉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反映问题人员,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学院党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有关工作人员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学院党委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对于科级干部、党支部书记及其他人员进行的提醒、函询和诫勉,由各党总支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授权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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